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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军事活动的分阶段评价法——以“扣押军舰及船员案”初步裁决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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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规定有关军事活动的争端可适用《公约》第15部分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任择性例外。在具体案件中,一旦触发该项的可适用性,有关法庭对案件或部分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将不具有管辖权。然而,《公约》既没有定义军事活动,也没有规定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一致和确定的国际判例。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刻赤海峡案”临时措施命令中采用的整体评价法不同,《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扣押军舰及船员案”的初步裁决中首次采用了分阶段评价法,先将案件所涉活动分成三个阶段,再逐一认定各阶段中的活动是否构成《公约》第298条意义上的军事活动。刻赤海峡事件中的诸多因素为仲裁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提供了可能。针对同一事件所涉同一组活动的性质,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认定结果并不相同。在特定情形下,国际法庭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或有助于其更准确地认定某争端所涉多个活动中某个特定活动的性质,但也可能使得法庭在这一方法的基础上扩大自身管辖权,忽视甚至割裂有关活动之间、活动与争端之间、诉求所反映的争端与争端整体性之间的内在联系。



作者: 孔令杰 韩 茜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3.(6):32-45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军事活动;分阶段评价法;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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