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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232217.0 MB ] 2024.1(11):1-2  共有 29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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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39747.0 MB ] 2024.2(11):1-2  共有 132 人次浏览
  • 外大陆架权利的新制约——国际法院 “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 批判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中宣告,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得扩展至他国200海里范围内。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国际法院在分析中强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互联系,然而《公约》维护的是大陆架而非专属经济区的完整性。根据《公约》第56条第3款,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底土可以与上覆水域分离,由此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能阻止邻国的外大陆架在其200海里范围内扩展。国际法院认为《公约》中含有一个“假定”,即外大陆架仅会延伸至那些或将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域,但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这一解释存在明显问题。国际法院所认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否满足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同样颇值得怀疑。实际上,将他国的200海里界限作为外大陆架的制约线不仅改变了《公约》建立的海域制度,而且也不符合划定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以及国家间边界的一般规则。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从领海以外一直扩展至按照第76条划定的外部界限。当一国的外大陆架扩展至他国的200海里范围内时,应当通过划界解决它们之间的权利重叠问题。国际法院试图消除此类大陆架划界,但却给相关国家造成了如何确立彼此间海上边界的难题。
  • 高健军
  • 全文[ PDF 2050837.0 MB ] 2024.2(11):3-19  共有 167 人次浏览
  • WTO上诉机构危机的国际法分析
  •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条约基础上,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中的善意原则应适用于解释当前的上诉机构危机。上诉机构危机不能归咎于上诉机构所谓的问题,而应归咎于美国的阻挠行为。美国破坏上诉机构成员连任和遴选,并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恢复运转,显属滥用权利。在争端解决机制支离破碎已达4年,并且谈判前景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启动《建立WTO协定》中的表决程序,或者集体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可能是解决上诉机构危机更为适当的路径,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情况之基本改变和相互间协定等内容也为上述方案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
  • 杨国华
  • 全文[ PDF 972435.0 MB ] 2024.1(11):3-11  共有 352 人次浏览
  • 作为法治话语的多边主义
  • [摘要]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多边主义正在被塑造为国际秩序形成、发展和评价的尺度,以及中国国际法治观的重要话语。多边主义存在于理念、行动和话语的维度上,主要体现为包容而非排他的国际事务原则。由此,多边行动并不必然属于多边主义,体现包容开放的单边行为却很可能符合多边主义的原则。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中积极正面发展交往的理性选择,体现了国际法治的价值指向,代表着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追求和尺度。多边主义有利于国际社会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充分开展合作,努力实现共赢。而单边主义则助长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对人类社会的未来有负面影响。中国在历史上认可和支持多边主义的立场。义利观作为中国的关键理念,启迪着中国的涉外法治面向多边主义的范式统合,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和话语正在逐渐完善。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社会积极揭示某些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技术垄断、政治打压所代表的单边主义可能给世界造成的灾难;同时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将中国的多边主义理念、行动与国际法治的趋势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国家形象,强化中国的国际对话能力和议题创制能力,并且努力推动世界各国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积极合作,共塑国际社会的共同未来。
  • 何志鹏
  • 全文[ PDF 1114598.0 MB ] 2024.1(11):12-30  共有 291 人次浏览
  • 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
  • [摘要]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的、完备的、有机联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是指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构建由中国对外关系领域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法律体系。这一独特的法律体系,必须是完备的、内部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推进和保障涉外法治建设要求、促进和保障中国对外交往的法律体系。为此,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国对外交往领域的法律规范,认识对外关系法体系之现状,框定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范围,厘清不同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对外关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以及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并发挥《对外关系法》的统筹作用。在该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统领,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目标理念和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区别于美国和欧盟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尽管构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应深刻认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刘仁山、张淋鑫
  • 全文[ PDF 2614887.0 MB ] 2024.2(11):20-40  共有 138 人次浏览
  • 从选择到义务:国际法视角下的多边主义
  • [摘要]多边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具有基础性、主导性的制度安排和价值理念。国际法与多边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而多边主义则是对这种通用性的有力支撑。国际法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国家同意的规则体系,而当代国际法就包含着多边主义的精髓。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国际法可以将多边主义安排法律化,使国家的多边主义选择“固化”为法律义务。国际法的体系越成熟,多边主义的根基越牢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多边主义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义务。这不仅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特定领域,如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争端解决以及国际海洋治理,已经形成要求进行国际合作的明确规则,还体现在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共同管理理念,可以确立更为一般性的“践行多边主义”的国际法义务。从论辩主义的视角看,将“践行多边主义”作为一项(形成中的)国际法义务加以研究和论证,有助于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增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
  • 廖凡、王慧
  • 全文[ PDF 1020193.0 MB ] 2024.1(11):31-43  共有 314 人次浏览
  • 《对外关系法》: 六点评论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一部开创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规范对外关系的法律包括正式法和非正式法,而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关系法》为涉及对外关系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对外关系法实践具有特殊的法律逻辑,尽管《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是动态的,但不宜认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对外关系法》根本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追求国际合作共赢之法。《对外关系法》有望在多个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不能以是否为私人创设权利作为衡量《对外关系法》作用的主要标准。《对外关系法》并未处理对外关系的所有重要问题,因而在完备性上有所欠缺,但其遵循“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是合理的。《对外关系法》把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具体化为体制优势。《对外关系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客观上增加了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性法律。
  • 蔡从燕
  • 全文[ PDF 1446879.0 MB ] 2024.2(11):41-51  共有 127 人次浏览
  • 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国际解决方案
  •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表明,单边经济制裁的广泛运用直接影响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引发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显著增加了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推进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快捷高效、独立公正、裁决易于执行等优势正在遭受侵蚀。单边经济制裁天然具有国际性,仅依靠国家层面的自我克制或国内立法无法从根本上减少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的影响,现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也缺乏针对性措施。鉴于此,有必要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尽快启动国际立法,针对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冲击提出国际解决方案。从当前国际立法实践来看,促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牵头,就减小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影响问题启动国际立法是可行路径。中国率先提出启动相关国际立法方案,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也是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
  • 霍政欣、陈静
  • 全文[ PDF 1169803.0 MB ] 2024.1(11):44-64  共有 362 人次浏览
  • 对外关系法立法实践考察——基于中国与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比较
  • [摘要]当前,对外关系呈现法治化发展倾向,国家对于对外关系的规制开始从以政策为主转向法律与政策并用,其中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国家开始制定、颁布专门性的对外关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中国《对外关系法》)和《澳大利亚2020年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颁布为考察对外关系立法实践提供了比对样本。前者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后者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对其州和领地政府对外签署协议的审查与批准,具有专门性。二者在条约和协定缔结权、批准权和废除权的分配,中央与地方对外事务权的分配,适用的领域范围及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共性和差异性。着眼于推进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和对外关系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应在《对外关系法》原则性、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在经济、贸易、文化、民间交流等活动中签订备忘录等非条约性协议的权力。中国应建立条约适用的规则体系,包括制定条约适用法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适用条约的经验和需要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制定、完善对外关系分领域(如对外援助)的立法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韩永红、王振杰
  • 全文[ PDF 1971718.0 MB ] 2024.2(11):52-66  共有 12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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