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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评述——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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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菲律宾借此将南海问题予以拆分、重组和包装,在中国已根据该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管辖声明的前提下,将中菲在南海的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单方提交仲裁。国际条约的签署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缔约国依据条约规定作出的声明或保留,正是该国对条约所作的理解和对义务范围的界定。《公约》第十五部分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附件七仲裁的强制适用应受到相应条款的制约。缔约国有自行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第十五部分第三节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则是保障缔约国自行决定海洋划界等关乎国家重要利益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具体体现。然而,仲裁庭擅自扩大解释其自身管辖权限,为个别国家滥用仲裁程序制造国际舆论实现政治目的提供了途径,由此将严重损害附件七仲裁的公信力。



作者: 密晨曦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16.(3):55-63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争端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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