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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24310.0 MB ] 2023.4(10):1-2  共有 59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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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06095.0 MB ] 2023.5(10):1-2  共有 511 人次浏览
  • 国家安全的国际经济法回应 ——以华为诉瑞典仲裁案为例
  • [摘要]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际经贸争端的常态化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三重挑战:通过国家间的自我克制和外交谈判达成共识日趋困难;任由主权国家完全自主决定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国际经贸关系可能对开放的国际经济秩序造成巨大冲击;而由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频频对国家安全议题作出裁决不仅会引发主权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裁决的疑问,更会危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自身的正当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通常不会公开直接地对国家安全争端中最敏感的政治性冲突作出裁决,而是会充分利用法律技术来平衡尊重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之间的利益冲突,把政治性的抉择隐藏在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大体可以接受的裁决中。但是,在以大国竞争为底色的新地缘经济时代,用法律技术来调整政治性冲突的空间在快速萎缩。华为诉瑞典仲裁案是剧烈变动中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缩影,亦是检验当代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能否在新地缘经济时代包容不同政治经济模式的试验田。
  • 杜明
  • 全文[ PDF 3533961.0 MB ] 2023.5(10):3-27  共有 1524 人次浏览
  • 论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限制豁免制度
  • [摘要]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外交和司法的交叉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文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实现了从绝对豁免政策到限制豁免制度的转变,由外交中心主义转变为司法中心主义。虽然《外国国家豁免法》整体上是一部由法院实施的程序法,但外交部就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得到法院采信,且外交部有权在其认为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时出具意见供法院参考。《外国国家豁免法》推定外国国家享有管辖豁免,同时规定了7项得到广泛认可的例外,包括外国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中国领域外从事商业活动但在中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在中国领域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造成的侵权赔偿诉讼,外国国家因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因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等事项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和其他对仲裁进行审查的相关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3项例外,意味着外国国家财产接近享有绝对的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 李庆明
  • 全文[ PDF 3556939.0 MB ] 2023.5(10):28-55  共有 1004 人次浏览
  • 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规则观
  • [摘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ILBIO)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RBIO)引发了国际秩序规则观的争论。国际秩序规则观是国家对国际秩序规范基础的正当状态的认知和立场,其指向关于“世界如何被组织起来”的秩序承诺,在形式和内容上分别呈现整体性和根本性。规则观及其差异在国际法的层次结构中展开,“秩序规则”和“承认规则”是规则观争论的焦点。从理论上看,ILBIO规则观遵循秩序权力的分散平等化,服务共同体利益的制度塑造,强调单边措施的规范约束。在危机与融合的秩序张力下,规则观形成对立状态,ILBIO和RBIO在法治诉求、秩序方法论和价值导向等层面存在差异。RBIO语义之下潜藏着权力任意性和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ILBIO强调以国家合意、形式法治和实质发展性为特征的国际法治。
  • 李将
  • 全文[ PDF 3567945.0 MB ] 2023.5(10):56-78  共有 722 人次浏览
  • 论国内海商法与国际海事条约的一致解释
  • [摘要]海商法本是私法之一部,理应遵循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解释。但是,现代各国国内海商法具有浓厚的法律移植色彩,其中尤以对国际海事条约的移植最为突出,由此又使海商法之解释呈现出部分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殊性。国内海商法与国际海事条约的一致解释便是主要由于法律移植而产生的问题,原因大多在于国内海商法乃至国际海事条约本身立法语言的文义偏差。中国现行法上的法律与国际条约一致解释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海商法领域时存在困难: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国内海商法未必存在两种及以上可能的合理解释,且国际海事条约也可能是中国未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二是在适用目的方面,现行一般规则目的是贯彻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而海商法领域的一致解释则是重在促进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国内海商法与国际海事条约的一致解释是目的而非手段,其实现仍需通过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完成,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比较法解释、历史解释等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但是,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无法解决国内海商法与国际海事条约一致解释的全部问题,即确有部分法律移植过程中形成的立法缺陷,难以通过事后的法律解释克服,而唯有通过法律的修改方能解决。
  • 孙思琪 郑睿
  • 全文[ PDF 3111102.0 MB ] 2023.5(10):79-100  共有 641 人次浏览
  • 全球最低税改革对中国税收优惠制度的影响与应对
  • [摘要]在新发展格局下,中国为了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战略,制定了较多的普惠性、行业性和地区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然而,全球最低税改革将影响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而对中国的征税权与竞争力带来双重挑战。根据中国现行税收优惠受到全球最低税改革的不同影响程度,可将中国现行税收优惠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税收优惠。目前,世界上已有至少50个税收管辖区通过公众咨询、财政预算案或立法草案等形式应对全球最低税的转化实施。这些税收管辖区一方面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以维护自身的征税权,另一方面则优化税收优惠制度以维持自身的税制竞争力。中国应立足本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有效性、法定性和实质性的原则推动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作为全球最低税改革的短期应对措施,并在中长期层面优化财税优惠措施。
  • 陈镜先
  • 全文[ PDF 2655494.0 MB ] 2023.5(10):101-119  共有 605 人次浏览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 [摘要]中国国际私法大量采用与本国民法相同的法律概念,并且通常依照民法的理解方式解释相应的国际私法上的概念,在离婚冲突法方面情况即是如此。中国法院倾向于依国内民法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识别为离婚问题。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概念具有自主解释的可能性,因此国际私法的概念实际上也可以与本国民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诉讼离婚只适用法院地法,这一立法模式导致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识别为离婚问题并不是最佳的方案。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性质以及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出发,将其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更为妥当。《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则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所幸这些缺陷并没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造成负面影响。但应明确的是,当离婚财产分割牵涉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时,从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法律适用法》第24条意思自治的效力不能及于该第三人。
  • 王诣博
  • 全文[ PDF 2499931.0 MB ] 2023.5(10):120-137  共有 621 人次浏览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1—2022)
  • [摘要]数字化技术对传统国际私法制度产生了广泛影响,具体体现在管辖权确定,财产权、侵权、合同等领域法律选择,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欧盟在人工智能和数字化领域的立法进一步深入,美国也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进行全球数字治理的法律竞争,继续加强长臂管辖权。面对国际私法的新问题,很多国家选择了单边主义的应对方式,数字市场治理、个人信息保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等新领域的实体法普遍能够域外适用。单边主义的趋势也影响了传统国际私法制度,法国《国际私法典》草案的立法理念就部分地摒弃了双边主义优先的调整方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国际私法新规则的制定,致力于构建协调一致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规则,维护国际私法的“冲突正义”。但与此同时,价值观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愈发明显,这不但引发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也使得国际社会在国际私法领域的“规则竞争”进一步加剧。
  • 杜涛 朱德沛 叶子雯
  • 全文[ PDF 3058640.0 MB ] 2023.5(10):138-160  共有 75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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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34042.0 MB ] 2023.6(10):1-2  共有 3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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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32921.0 MB ] 2023.1(10):1-2  共有 96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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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29171.0 MB ] 2023.2(10):1-2  共有 92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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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426932.0 MB ] 2023.3(10):1-2  共有 712 人次浏览
  • 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的鸿篇巨制
  • [摘要]党的十八大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外交进入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这是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波澜壮阔,风生水起,鸿篇巨制徐徐展开,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入宪;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向海兴国“蓝色外交”扎实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外交”引领发展新潮流;境外追逃追赃“红色外交”驰而不息;全方位外交布局日臻完善;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理论建树卓著。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为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的发展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迈向新征程,中国法律外交将一秉初衷,继续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外交法律支撑。
  • 黄惠康
  • 全文[ PDF 3298510.0 MB ] 2023.3(10):3-24  共有 811 人次浏览
  • 论《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 [摘要]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作为中国对外关系领域第一部单行性、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的通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是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一步。中国制定《对外关系法》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必要性,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表明了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中坚定地践行法治的鲜明立场和态度,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对外关系法》是宪法相关法,是宪法关于对外关系规定的充实、落实和具体化。《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念与制度,作为涉外领域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其他涉外法律法规提供授权和指引。制定《对外关系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外关系法》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 黄进
  • 全文[ PDF 2218698.0 MB ] 2023.4(10):3-18  共有 872 人次浏览
  •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理论思考与建议
  • [摘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从建立走向成熟,涉外领域立法保持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当前中国涉外领域立法工作以国家安全为重点,以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目标,不断强化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机衔接并持续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同时,涉外领域立法工作中仍存在着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未明确、国内法的域外管辖权制度相对保守以及法律责任单一等问题。为更好地回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内立法的需求,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话语权,中国需要加快出台《对外关系法》,将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奉行的对外关系基本立场、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立法,加大对境内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反制裁、反干涉立法,出台配套措施以确保相关立法发挥功效;在对外经贸领域相关立法中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以法律形式固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法律规则;完善现有管辖权制度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并加快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 刘敬东
  • 全文[ PDF 2148077.0 MB ] 2023.2(10):3-17  共有 1085 人次浏览
  • 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对国际法治变革的原创性贡献
  • [摘要]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性危机不断涌现,而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国际法治却在全球层面失效,国际社会亟需提出新的方案以破解全球治理困局。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是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在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应对全球性危机失灵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主张变革国际法治来创新全球治理体系。这些论述倡导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国际法治变革路径,以国际规则各国共同书写为国际造法原则,以践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国际法实施之基础规则。国际法治变革不是在现有的国际法治之外另起炉灶,而是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起点,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更高水平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构建公正合理有序的、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全球治理体系。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国际法治变革的重要原创性贡献,为国际规则之争提供了中国解决方案,为国际社会推动国际法治变革提供了理念引领和规则澄清,为国际造法提供了路径指引。
  • 李寿平 刘蔡宽
  • 全文[ PDF 2902661.0 MB ] 2023.1(10):3-21  共有 1173 人次浏览
  • 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背景、基础及进展
  • [摘要]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调解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22年以来,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致力于专门提供调解服务,为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国际调解院是对现有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和国际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开展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预计两三年内完成公约谈判并设立国际调解院。
  • 孙 劲 纪小雪
  • 全文[ PDF 1965381.0 MB ] 2023.6(10):3-16  共有 820 人次浏览
  • 国际法院领土争端案件中的历史证据采用规则
  • [摘要]领土争端案件中的证据大多以历史资料的形式存在,但并非所有历史资料都具有证据资格与较强证明力。国际法院在多年裁判实践中通过类比国内证据法原则与规则,考虑国际司法的特点以及争端的具体事实与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一套与证据相关的规则或做法,包括考虑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时间性、可靠性和权源性规则。依据这套与证据相关的规则或做法,国际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历史资料的证据价值有不同的评价与认定。一般而言,历史资料若缺乏客关联性和真实性,则不具有证据资格。但即使具备了证据资格,一些证据材料也可能会因为其来源、内容等原因,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值得认真思考。
  • 曾 皓
  • 全文[ PDF 2014366.0 MB ] 2023.6(10):17-31  共有 475 人次浏览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引入:基于文本和司法判...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演进过程是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互动和融合的过程。从文本角度,《公约》中的转致条款和框架性要求分别发挥着直接和间接连接《公约》文本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纽带作用。从效果来看,《公约》文本为司法实践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提供了规范基础,争端解决机构由此得以在一系列司法判例中解释和发展《公约》。一方面,《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转致条款、可适用法、目的解释和演进解释以及“系统性并入”,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推动《公约》的动态演进。另一方面,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法庭或仲裁庭亦被期许以秉持其法理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从而为解释和适用《公约》提供有效指引。然而,在系统研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法庭或仲裁庭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这些法庭或仲裁庭面临着属事管辖权边界扩张和“碎片化”法理的严峻挑战。《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应在维护当事国同意原则与实现裁判效率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并致力于塑造具有充分说服力和一致性的法理,从而避免其正当性因其司法扩权和法理“碎片化”而受到质疑。
  • 宋 可
  • 全文[ PDF 2155254.0 MB ] 2023.2(10):18-36  共有 115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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