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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550.0 MB ] 2017.1(4):0-0  共有 5666 人次浏览
  • 在遵行中挑战:为中国的人权立场赢得更多支持
  • [摘要]摘要:中国严肃地努力承担自己的国际人权法义务,但由于中国敢于表达自己不同于西方自由—现代主义立场的人权观而常常被西方评论者视为国际人权体制的反对者。西方自由—现代主义的人权理论仅仅是对人权的一种理解。中国的人权观能够从国际人权体制中找到支持,中国人权政策的八大支柱能够毫不困难地立足于现行国际人权体制之内。中国应该表明,中国愿意在国际人权体制之内行动,成为一个重要的规范建立者,协助建构“南方人权模式”,以挑战自由—现代主义的人权模式。“南方人权模式”将会使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中受益。
  • 汤姆·茨瓦特著、曲相霏译
  • 全文[ PDF 1493.0 MB ] 2017.1(4):3-15  共有 5293 人次浏览
  • 金砖国家、国际合作和人权话语南方国家视角的思考
  • [摘要]摘要:尽管全球人权制度体现了西方国家人权观念的缩影,但是由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组成的金砖国家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能够将南方国家视角注入人权话语体系,发挥建构全球人权话语体系的作用。从战略地理位置、国土面积、人口规模和经济增长实力等诸多因素的分析来看,金砖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性联合体,其完全有能力确保南方国家视角获得承认并纳入现行人权标准。金砖国家不仅可以通过合作倡议发挥全球政治影响力,也可以因参与其他国际组织而具有多重成员身份,为金砖国家议程纳入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推行金砖国家人权理念提供机会,从而有助于南方国家的文化和话语权的推广。
  • 瑟格斯·卡姆噶著、郝鲁怡译
  • 全文[ PDF 1129.0 MB ] 2017.1(4):16-25  共有 5290 人次浏览
  • 国际法中的发展权:三十年后的新动力?
  • [摘要]摘要:发展权在国际法、政治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尽管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年来,现行国际法为发展权问题提供了许多实质性指导,发展权从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也得到很多新启示,但争议现象仍然存在。本文主要探讨了可能促进国际法中发展权实现的新动力。关于发展权的确切内容和涵义的分歧——在实质及政治层面——在南北方国家之间以及南北方国家内部普遍存在。如今,这些分歧对发展权问题的规范性界定、后续行动和实施措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注重采取实务的方法,通过现有的国际法规定以重振发展权,而不是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框架。本文在简要介绍发展权的历史演变之后,研究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设想的此权利的性质、实质及影响,并分析如何更加明确具体地利用现行国际法有关规定,促进发展权在今后的实际应用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其中有三种具体的执行措施或许可以产生积极影响:国际间的合作发展,问责与监督机制,区域和区域间的规范与程序。
  • 卡琳·阿特斯瓦塔邦加贡·托莫著、徐云霞译
  • 全文[ PDF 2773.0 MB ] 2017.1(4):26-46  共有 5110 人次浏览
  • 国际关系中自然法的形成与功能
  • [摘要]摘要:在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着对于国家行为的约束,约束的来源究竟何在,始终是探究国家发展过程中高度关注的问题。而“自然法”是国际实力和国家允诺之外最有争议的一种约束尺度。从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看,自然法作为超越实证规则的判断尺度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且对于国家行为具有指引和评判的作用。国际自然法既存在于国际关系宏观的整体框架层次,如威斯特伐利亚范式的自然法、联合国范式的自然法;也存在于中观的国际法某一领域的层次,甚至存在于微观的国际法问题的层次。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的启动力量是国家和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形成机制则立足于社会的互动,所以自然法并不永恒,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方式是柔性的,它主要通过国际关系各个行为体的舆论评价来决定认同程度,并由此决定国家的国际合作机会、参与国际事务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国家的发展步调和进程。因而,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认可和重视自然法非常重要。然而,对于崛起大国而言,认识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功能,要义并不在于去追究自然法的“真义”,而在于寻求和构筑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高点,警惕和避免国际关系中的道德绑架,从而顺应和引领时代的道德潮流,促进本国的顺利、有效发展。
  • 何志鹏
  • 全文[ PDF 2684.0 MB ] 2017.1(4):47-62  共有 5206 人次浏览
  • 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的评介
  • [摘要]摘要:岛礁法律地位问题是南海仲裁案核心仲裁事项之一,其本质是中国与菲律宾间的领土主权及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在自裁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中国有关外交立场进行了曲解。仲裁庭在阐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含义时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通过推定意图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偏离了有疑从轻解释和演变性解释的合理化路径,以“释法”之名行“立法”之实,悖离了条约解释的目的。在事实证明阶段,仲裁庭从历史片段中选取的有关南海岛礁的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支撑其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马金星
  • 全文[ PDF 2607.0 MB ] 2017.1(4):63-83  共有 5005 人次浏览
  • 海洋划界中的“灰区”问题
  • [摘要]摘要:海洋划界中的“灰区”一般是指位于划界一方海岸200海里之内又位于海洋边界另一侧的区域。研究灰区要回答海洋划界是否应当避免灰区、灰区内的权利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海洋划界结果中出现灰区是不可避免的,灰区权利的转移和保留是处理灰区权利的两种基本形式。灰区问题研究具有多重意义。
  • 吴继陆
  • 全文[ PDF 2476.0 MB ] 2017.1(4):84-93  共有 5108 人次浏览
  • 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相关法律文件的地位与效力——兼论对...
  • [摘要]摘要:本文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所产生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并解读“决议文”属于《公约》内部行政规范的临时性文件;《京都议定书》属于落实《公约》目标下的法律附属文件,以及2015《巴黎协定》可视作类似《公约》框架下之执行协定。这样的法律解读有助于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和相关实践中对相关文件法律地位的认识,剖析2015《巴黎协定》生效条件及其对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的启示。本文认为2015《巴黎协定》采取批准国数目为主,温室气体排放量为辅之综合计算模式,此在外交意蕴上更将凸显我国的签署及批准对2015《巴黎协定》之生效与否具备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提出我国在后续全球气候变化会议的外交谈判中,有关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补偿、资金援助、能力建设以及技术促进机制议题上,理应掌握更多话语权。
  • 戴宗翰
  • 全文[ PDF 3051.0 MB ] 2017.1(4):94-110  共有 5532 人次浏览
  •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 [摘要]摘要: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 宋连斌、黄保持
  • 全文[ PDF 18030.0 MB ] 2017.1(4):111-126  共有 513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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