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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菲律宾南海断续线仲裁请求的管辖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摘要]菲律宾有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仲裁请求,挑战的是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包含了历史性权利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岛礁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海洋权利之争。在考察该仲裁请求是否为中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声明所排除这一管辖权问题时,必须展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1(a)(i)项的解释。任何一个海洋权利之争如果落入该项下的排除,则仲裁庭均不具有对该仲裁请求的管辖权。
  • 张新军
  • 全文[ PDF 968.0 MB ] 2016.2(3):3-11  共有 14580 人次浏览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4—2015)
  • [摘要]在过去的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一年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继续取得了长足进步。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根据欧盟理事会新通过的五年议程,欧盟民事司法合作将进入一个新时代,重点转向对现行法律的有效适用。欧盟法院作出的大量判决对现行欧盟国际私法进行了阐释。欧盟《破产程序条例》得到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欧盟以集体名义加入了海牙《扶养公约》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标志着欧盟对外事务管辖权的进一步统一。同性婚姻和代孕子女现象在欧盟成员国得到进一步承认。美国法学会正式启动了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工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再次受理了一起针对外国公司的诉讼案件,即将对外国国有企业的管辖权豁免问题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其他各级法院还作出了大量很有研究价值的冲突法判决,涉及法院选择协议、CISG公约的适用、外国婚姻的效力、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等。还有一些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也引人关注,如厄瓜多尔法院针对雪弗龙公司的判决。拉丁美洲国家国际私法立法掀起了新的高潮。多米尼加、巴拿马、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等国都在过去的一年内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正式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正式生效,新的判决项目也已启动。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法律“走出去战略”也应当加快进行。
  • 杜涛
  • 全文[ PDF 14493.0 MB ] 2016.2(3):101-128  共有 5854 人次浏览
  • 论反垄断双边合作中的信息交换机制
  • [摘要]信息交换是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核心机制和关键所在,也是反垄断国际合作事项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双边合作是各国(或地区)反垄断合作的主要模式,信息交换是其不可或缺的环节和要素。但由于各自法治传统与竞争政策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时难免会产生摩擦冲突。合作双方权力的失衡、机构信息交换不畅、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都是信息交换所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在我国,随着反垄断法实施的推进,信息交换愈发显得重要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借鉴域外双边合作经验,降低信息交换成本与保护第三方利益并重,善用礼让原则的同时又严守主权底线,统一各部门联合参与双边合作进而增强国际话语权,是完善我国反垄断双边合作中信息交换机制的重要举措。
  • 吴宇飞
  • 全文[ PDF 1953.0 MB ] 2016.2(3):86-100  共有 4967 人次浏览
  • 论海上共同开发谈判中的既有石油合同处理
  • [摘要]既有石油合同是对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的障碍之一。但是,鉴于既有石油合同尚未妨害海上划界协议的最终达成,仍为国际法所允许。因此,必须在共同开发谈判中妥善处理既有石油合同,兼顾石油公司、合同当事国以及另一方争端当事国的利益。处理既有石油合同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不受共同开发影响”“依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单方面取消合同”和“纳入共同开发”四种。其中,“依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和“纳入共同开发”比较具有可行性。
  • 董世杰
  • 全文[ PDF 1680.0 MB ] 2016.2(3):71-85  共有 4927 人次浏览
  • 论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 [摘要]美国军舰擅自进入中国西沙领海航行,不仅危及航行安全,而且违反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损害了领海无害通过制度。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不仅涉及领海制度、国际海峡通过制度,也关联领海通过的要件与无害通过要件之间的关系,更涉及针对领海内军舰无害通过的认定标准的“结合说”和“分离说”。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颇有争议的问题。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的争议焦点为:其是必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得到沿海国的事先许可,还是可以自由航行。中国应在坚持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事先同意论”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制定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的职权,进一步修订完善与领海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现国家在领海内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管辖权,确保中国在领海内的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 金永明
  • 全文[ PDF 1311.0 MB ] 2016.2(3):60-61  共有 6167 人次浏览
  •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书评析——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
  • [摘要]2015年10月29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律实践皆有相同之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属于裁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而仲裁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从根本上就是裁判者对证据的采纳、评估与解释过程。这使得证据问题无疑成为仲裁的核心。因此,本文从仲裁庭裁决书的思路出发,结合国家间仲裁的特点,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为角度,评析裁决书中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仲裁庭在实体阶段的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虽然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证据的提供、采纳、评估与解释依然需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裁决书中所暴露的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实体阶段将会更为严重,并最终影响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的公平与公正。
  • 何田田
  • 全文[ PDF 2286.0 MB ] 2016.2(3):40-59  共有 15284 人次浏览
  • 争端的构成和本质:“南海仲裁案”第1项诉求及其管辖权裁决评析
  • [摘要]陈喜峰摘要:争端的构成和本质,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的论点,需要仲裁庭客观确定。结果一致性不是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确定的属事范围,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固有限制。领土主权争端,即使仅为附带性或辅助性的,也不应作为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争端定性明显忽视了争端的构成标准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的限制。仲裁庭只能审议菲律宾所提及的法案或文件本身,而不是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全面主张。海洋权利资格并不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规定。中国在南中国海海洋权利资格其他法源的效力,本身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事项。仲裁庭只能将此认定为一项事实,并且承认中国的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规则,有限考察历史性权利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定条款相重叠和冲突的关系。谨慎的反思和自谦或可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仲裁庭建立与当事国的互信和支持,反之只能使其进退失据。
  • 陈喜峰
  • 全文[ PDF 2961.0 MB ] 2016.2(3):12-39  共有 1001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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